教育部公示:黑龙江东方学院举办者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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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姚人

2023/6/17 13:26:57   

  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审核,拟核准黑龙江东方学院举办者由“孟新、尚鹤翔、刘式勤、周长源”变更为“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”,现予以公示。
  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8日至6月22日。公示期内,如对上述变更存在异议,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(扫描件)的方式实名反映。教育部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,并为反映人保密。
  通信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
  邮  编:100816
  联系电话:010-66096781
  电子邮箱:mbjyglc@moe.edu.cn
 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
  2023年6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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